稽核人員應具備的條件

一、 稽核人員從事工作時,必須保持公正獨立、求實求精之精神,與和藹合作的態度。
二、 稽核程序應避免不必要之討論與諮詢,儘量減少影響被檢查單位經辦人員本身工作, 對被檢查單位經辦人員應謙遜有禮。但對應行查核之項目,應全力以赴,遇有不明瞭之事項, 應逐一列記,於適當時間提出詢問,並一一質疑,至徹底了解為止。
三、 勿與被檢查單位人員爭論制度上之不完備,發現錯誤事項,不得當面批評,被檢查單位人員如有申訴建議,應細心聆聽,勿與辯論,應謹慎考慮之後,再加判斷。
四、 稽核人員從事之查核均為本公司第一手機密檔案資料,應嚴格保密,更應提高警覺,注意文件安全,以防失落。
五、 稽核人員對於檢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,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,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,做成追蹤報告,以確定相關單位已即時採取適當之措施。
六、 公司應就內部稽核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,列為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。

稽核人員之考核及任免

主任稽核之任免經審計委員會同意,並提董事會決議。稽核人員之姓名、年齡、學歷、經歷、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金管會規定格式,於每年一月底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該會備查,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、考評依本公司「工作權責劃分表」辦理,由主任稽核簽報董事長核定辦理,稽核人員薪資報酬依本公司「薪資管理辦法」,由管理處簽報董事長核定辦理。